当前位置: 专题>专题报道>水利厅防汛抗旱专题>法规制度

黑龙江省水利工程水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

2015-08-03 11:25:46

 

黑龙江省水利工程水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水毁修复项目建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等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水毁主要包括遭受江河洪水、内涝或者山洪侵袭而毁坏的江河湖泊堤坝和蓄滞洪区围堤及附属工程、河道治理工程、水库工程、灌涝区工程、农村饮水工程、水文测报设施。

第三条 水毁工程修复所需资金以市(地)、县(市、区)财政投入为主,国家和省财政适当补助。

第四条 在遭受严重洪涝灾害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落实责任,调整财政支出,增加水利工程水毁修复资金的投入。

第五条 项目建设实行统一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毁工程修复项目的(以下简称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市(地)水务局负责所属县(市、区)项目的建设管理。市(地)水务局、县(市、区)水务局、省直和厅直部门具体负责项目建设。

第六条 省农垦总局水务局等同于市(地)水务局,对所辖管局、农场项目进行管理。

第七条 投资计划下达前,已经开工的应急水毁修复工程按《黑龙江省应急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黑水发[2013701号)执行。

第八条 河道、水库防洪工程水毁修复项目,必须在主汛期前完工,不能按期完成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章  规划与设计

 

第九条 各市(地)水务局、县(市、区)水务局、省直和厅直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内水利工程水毁修复规划,上报省水利厅,经审核汇总,编制年度《全省水利工程水毁修复规划》,作为项目计划安排的依据。

第十条 列入《全省水利工程水毁修复规划》的工程项目,开展水利工程水毁修复设计工作。水利工程水毁修复设计以市、县(市、区)、省直和厅直部门为单位分类统一打捆设计,设计名称为《XX市、县(市、区)分类水毁工程修复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设计报告、设计图纸、工程概算三部分,设计精度要达到初步设计阶段。

第十一条 溢洪道、输水洞、穿堤涵闸、灌区渠首等水毁重建工程,以及单项总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应具有乙级(含乙级)以上水利专业设计资质;其它水毁项目,设计单位应具有相应水利专业设计资质。

第十二条 实施方案要参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要求编写,设计图纸要签章完整,制图规范。设计概算按照省水利厅颁布的《黑龙江省水利工程定额标准》进行编制。

第十三条 设计工作要进行详细的测量和必要的地质勘察工作,收集相关的水文资料。设计报告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内容:综合说明、概况、水文、地质、水毁情况及修复的必要性、设计原则及标准、工程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概算。

第十四条 项目设计审批实行分级负责。省水利厅负责市()本级(不包括所辖区)、省辖县、省直和厅直单位项目、渠首水毁重建项目及单项工程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审批;市(地)水务局负责所属各县(市、区)其它项目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审批单位应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并以水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文件进行批复。市(地)水务局将批复文件、专家审查意见、专家组签字表上报省水利厅备案。

项目设计批复文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主要内容不得修改、变更,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批准单位同意。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六条 项目设计批复后,市(地)、县(市、区)以水务局、财政局联合文件上报省水利厅、财政厅,省直、厅直部门以正式文件报送省水利厅、财政厅。

第十七条 申报文件名称统一规定为“关于**市(县)**水利工程水毁修复项目资金的请示”,简述本次申报项目水毁情况、建设的必要性、修复措施、工程量以及投资等。

第十八条 申报材料包括:申报文件、设计报告、设计图纸和概算、设计批复文件、水毁工程图片。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责任制。由县级(含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报上一级水行政部门备案。现有工程管理单位如具备项目法人条件的,可由现管理单位作为项目法人或以其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

第二十一条 工程招标投标制。水毁修复工程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制。监理合同金额小于50万元的项目,监理单位可由项目法人直接委托。溢洪道、输水洞、穿堤涵闸、渠首水毁重建工程监理单位应具有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甲级资质;其它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合同管理制。项目法人应当与承担水毁修复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金属结构及设备制造(供应)商依法签订合同。

第二十四条 质量与安全监督。水毁修复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按照省水利厅有关分级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承建项目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严禁无证或越级承建项目,工程施工严禁违法分包及转包。

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和溢洪道、输水洞、穿堤涵闸、泵站、渠首水毁重建工程,施工企业必须具备水利工程施工二级(含二级)以上水利施工总承包资质。

第二十六条 项目具备以下条件后,工程项目必须开工。

项目法人已确定,设计已批准,工程资金计划已下达,建设资金已落实,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已按规定选定并依法签订合同,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已办理,施工准备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等。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开工项目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地)水务局和省水利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行定期上报、通报、约谈、监督整改制度。

项目开工后,县(市、区)水务局在每月1日和15日前,向市(地)级水务局上报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市(地)水务局汇总后,于每月2日和16日前,上报省水利厅。省辖县(市)、省直和厅直部门直接上报省水利厅。省水利厅将定期对全省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九条 省水利厅对建设进度缓慢、排名靠后的项目主管部门要进行约谈,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效果不好的项目主管部门,下派工作组进行督察。

第三十条 在项目实施中,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督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管理制度和办法、工程质量、安全、项目进度、资金管理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 省水利厅采取抽查的方式对全省工程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抽查率不少于30%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中央、省安排的水毁工程修复资金应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范围使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工程建设资金。

第三十二条 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单位要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

第三十三条 工程完成后,项目法人参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09—2008)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对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项目法人应进行整改并形成审计结论。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三十四条 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 分级进行竣工验收。市(地)水务局组织验收后,10日内上报省水利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单项工程总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验收工作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进行,单项工程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验收工作可适当简化。

第三十六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先进行完工验收后,编写完工验收报告,整理工程档案完备后,向验收主管部门提交申请验收文件。

第三十七条 工程档案资料验收应符合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水办[1997]275号)规定。竣工决算编制按照《水利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1)执行。竣工决算审计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试行办法》(审基字[1991]430号)执行。

第三十八 项目竣工验收要提供以下材料:

设计材料。包括设计报告、图纸、工程概算、报文、批文等。

工程建设管理文件。包括承包合同及协议书(含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文件,工程建设大事记,监理材料,施工文件,设计变更及批复文件或通知单,重要建筑材料试验报告单,产品出厂合格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包括照片、录像等),单元、分部、单位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材料等。

实行质量监督的项目,须有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单位工程质量核定意见和工程项目质量评定报告。

第三十九 竣工文件。包括竣工报告和竣工图纸,竣工验收申请,竣工财务决算和审计结论,建设管理报告、设计管理报告、施工管理报告、监理报告、管理部门移交意见和自验的有关报告及文件。

第四十条 市(地)级水务局主持的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省水利厅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365bet官网注册

20131225

 

365bet官网注册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