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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2015-08-05 09:38:02

 

黑龙江省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全省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系统正常运行,最大限度发挥防灾减灾作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利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全国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及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山洪灾害防治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系统包括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山洪灾害监测系统、监测预警平台、预警系统、群测群防体系等。

    监测系统包括自动监测站、视频(图像)站等;监测预警平台包括计算机网络、数据库、应用系统、机房及会商系统、通讯系统等;预警系统包括简易监测站、预警设施设备等;群测群防体系包括责任制体系、预案管理、宣传、培训、演练及各类设施设备等。

    第三条  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涉密内容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各级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   

第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机制,建立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落实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和责任。

    第六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指导、督促地市(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以下简称地市级)、县(市、区、农垦管理局、森工林业局)(以下简称县级)相关工作,开展业务培训,负责省级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七条  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所辖县级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同时落实本级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人员和运行维护经费。

第八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落实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和运行维护经费,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组织人员培训。负责乡(镇)级、村级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编制修订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监测预警系统

第九条  各运行维护管理单位要落实2-3名业务熟悉人员,专门负责监测预警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及时处理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系统正常使用。

    第十条  各运行维护管理单位要按时缴纳各类通讯、网络费用,保障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系统通信畅通。

    第十一条  汛前,各级运行维护管理单位要对监测预警系统(包括监测系统、监测预警平台、预警系统)进行检查和测试,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系统完整、工况正常和数据准确。

    检查测试具体内容和要求由省防办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对自动监测站点、简易监测站点、无线预警广播等,要落实管护人员,汛期每月至少对设备进行2次检查,并做好日常维护。

    第十三条  汛期必须保持监测预警系统24小时正常运行,同时加强对系统的监控,每天定时查询自动监测站、无线预警广播等设施设备工况数据,密切监视雨水情数据采集传输、平台运行和预警发布情况。

    第十四条  建立自动监测站数据准确性核查机制,定时对自动监测站上报数据进行合理性检查,对出现的奇异报、漏报、误报等,要分析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对监测预警系统出现的问题和故障,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妥善处理。对故障响应时间不超过2小时,一般性故障(指具备交通条件、可不使用工具或仅需使用简单工具即可排除的)排除时间不超过24小时,遇不能及时解决的重大故障,须采取应急措施,确保主要功能实现。

    第十六条  加强监测预警平台的网络、通讯、视频会商等设施设备日常维护和使用管理,不得随意修改服务器、工作站、网络通信设备和软件的运行参数。加强系统密级管理,设立相应级别授权。定期进行数据备份、汛后整理数据库数据。

    第十七条  加强监测预警设施设备管护,落实防盗、防损等保护措施。汛后,对野外易冻受损设备及时撤收、妥善保管,同时保证视频会商系统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  建立预警指标修订完善机制,根据预警启动实际情况,按照预警指标分析计算相关办法,及时修订危险区预警指标。

第四章  群测群防体系

第十九条  根据危险区变化、人员变动等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落实责任人,健全责任制体系。

    第二十条  各级山洪灾害防御预案有效期一般为3—5年,当区域内山洪灾害灾情、防灾设施、社会经济和防汛指挥机构及责任人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修订,按原报批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各地要利用会议、广播、电视、宣传栏、宣传册、挂图、光碟、墙报、标语等多种形式,持续开展山洪灾害防御常识宣传,不断提升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灾避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二条  定期组织开展各级责任人和监测、预警、抢险等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群众进行演练,熟悉预警信号、转移路线及安置地点,提高指挥组织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

第二十三条  加强各类山洪灾害防治标识、标牌管护,汛前要全面检查,及时补充完善,汛期应组织开展针对性检查,加强维护。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各地要高度重视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系统运行维护管理,确保系统长期可靠运行,最大限度发挥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系统在防灾减灾中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或相关部门根据各地实际,安排已建成项目的运行维护经费,确保项目设施正常运行,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局)水行政主管部门是监测预警系统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和维护的责任单位。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专门人员管理维护,也可委托水文部门或具备系统运行维护能力的社会其它部门进行管理维护。

    第二十七条  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系统属于防汛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系统设施和设备,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坏、拆卸、挪移和挪用。如有发现人为破坏非工程措施系统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级水务部门要及时收集、整理、总结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系统运行和发挥效益情况,定期上报,并加大宣传力度。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各地应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或细则,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365bet官网注册、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365bet官网注册        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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