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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凌汛灾害应急预案

2015-07-13 07:29:28

 

黑龙江省凌汛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防凌汛组织机构

2.2 职责分工

2.3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信息报送

3.3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4.2 Ⅰ级响应

4.3 Ⅱ级响应

4.4 Ⅲ级响应

4.5 Ⅳ级响应

4.6 抢险救灾

4.7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8 信息发布

4.9 应急响应结束

5善后工作

5.1 救灾

5.2 水毁工程修复

5.3 灾后重建

6应急保障

6.1 制度保障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3.3 应急队伍保障

6.4 国际沟通与协作

6.5 奖励与责任追究

7 预案管理

7.1 培训

7.2 演练

7.3 预案更新

7.4 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8名词术语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加强凌汛的防御工作,做好凌汛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防凌避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洪水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江河凌汛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防凌汛组织机构

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总指挥,省军区副司令员、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水利厅厅长、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专职副指挥任副总指挥,省军区、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工信委、住建厅、水利厅、卫生计生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教育厅、农委、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外办、气象局、测绘地信局、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哈尔滨铁路局、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省安全监管局、煤管局、黑龙江海事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通信管理局、电力公司、旅游局、省武警总队、武警黑龙江森林总队、93199部队、65426部队为成员的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省的防凌汛工作。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负责防凌汛的日常工作。

2.2  职责分工

总指挥负责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全面工作。

副总指挥(省军区副司令员)协助总指挥协调、调度全省部队、民兵预备役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副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协助总指挥开展工作。

副总指挥(水利厅厅长)协助总指挥调度全省防洪工程,组织水利和防汛专家提供技术支持。

专职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抓好全省防汛日常工作,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开展防汛工作,组织防汛形势会商。

省军区负责组织协调部队、民兵预备役执行防凌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重大任务。

省委宣传部正确把握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的宣传导向,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全省重大防洪工程水毁修复计划。

省工信委负责组织省内有关工业企业进行药品、食品及抗洪抢险救灾所需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保证及时供应,参与紧急抗洪抢险应急物资采购。

省住建厅负责做好城市城建设施的安全度汛、城市内涝防御和洪灾损毁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防凌日常工作和全省防洪工程调度管理、水情监测和洪水预报,提供水利和防汛技术支持,调拨防汛抢险物资及防汛物资采购,组织落实全省应急度汛工程以及水毁工程修复建设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全省防凌抢险及灾区社会治安保障工作,协助组织群众安全转移,保障抗洪抢险人员及物资运输车辆畅通。

省民政厅负责组织核查受灾情况及灾情发布,做好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工作。

财政厅:负责凌汛救灾及水毁工程修复资金的筹集,监督检查抗洪救灾资金的使用。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指导全省教育系统的安全度汛工作,做好学校师生防汛安全教育及相关保障工作。

省农委负责掌握农业受灾情况,负责农业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监测、防治工作,协调解决抗洪抢险救灾占地、用地问题。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公路、水路防洪工作,保障抗洪抢险救灾人员及物资设备的公路、水路运输工作。

省外办负责防凌抢险救灾的涉外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影响汛情的天气形势做出监测、分析和预报。凌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做出滚动预报,并向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

省测绘地信局负责为防凌汛提供测绘技术和有关成果服务。

省农垦总局负责做好本系统内的防凌抢险救灾工作。

省森工总局负责做好本系统内的防凌洪抢险救灾工作。

哈尔滨铁路局负责全省铁路系统工程设施的安全度汛工作,保障抗洪抢险救灾人员及物资设备的铁路运输工作。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凌汛期间交通管理,保障防汛指挥、抢险、救灾等专用车辆安全畅通,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督和处理凌汛期安全生产及防凌抢险救灾中重大安全事故工作。

省煤管局负责指导市(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省直煤炭企业做好煤矿汛期安全工作。

黑龙江海事局负责汛期通航保障、水上搜救、船舶交通事故和险情应急处理、水上交通安全管制工作。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级电台、电视台开展防汛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经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审定的预警信息、汛情、灾情和各地防汛抢险动态。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通信设施、通信网络的安全度汛和防汛通信保障工作,在紧急防汛期间提供应急通讯保障。

省电力公司负责抗洪抢险救灾期间的供电保障,做好本系统水电工程的防洪调度。

省旅游局负责凌汛期间旅游区游客和工作人员的防洪安全。

省武警总队、武警黑龙江省森林总队、65426部队、93199部队承担急、难、险、重的抗洪抢险救灾任务,协助当地维护抗洪抢险救灾秩序和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机构人员及联络电话根据每年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变化进行调整,各成员单位落实联络人员,实行联络员制。

2.3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立防汛专家组,由有关水文、气象、水利设计、科研、测绘等单位人员组成。负责提供防汛抢险方案,对市、县防汛抢险工作进行指导,解决抢险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难题,当发生重大汛情时赶赴现场协助地方制定切实可行的抗洪抢险方案,处理重大险情,指导地方抗洪抢险。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预警信号、发布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发布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信息网络、警报器等方式进行。媒体要及时播发、刊登预警信息,不得删减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事发地政府要根据预警级别做好相应防范准备。

3.1.1 气象水文信息

气象、水文部门在开江期对当地灾害性天气进行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逐级报送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凌汛灾害时,水文部门应加大测验时段密度。

3.1.2 工程信息

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凌汛时,沿江堤防管理单位加强工程监测,当凌汛水位持续上涨,堤防、涵闸等工程设施受凌汛威胁时,工程管理单位派人值守,加强巡堤检查,及时掌握工程信息,并将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1.3 凌汛及灾情信息

凌汛灾情信息主要包括冰凌卡塞、冰坝发生的时间、地点、卡塞长度、冰坝高度、水位上涨情况、以及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3.2 信息报送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冰凌卡塞或冰坝发生的时间、地点、卡塞长度、冰坝高度、河流水位、水位上涨速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3.2.1  气象、水文信息报送

当江河发生凌汛时,气象部门灾害性天气预报、水文部门加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雨情、水情应在2小时内报到,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告,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沿江水文、水位站对开江情况进行观测,其他有防凌任务的沿江乡镇村屯在凌汛期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设立水尺并设专人负责观测,一般情况下定点定时监测凌情,若遇较大凌情,加密观测。

3.2.2  工程信息报送

沿江干流重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沿江各级防凌汛指挥部在险情发生后2小时内报告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省防汛抗旱指挥部4小时内报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3.2.3凌汛及灾情信息报送

沿江各级防汛指挥部应收集动态凌情灾情,全面掌握冰凌卡塞和冰坝发展态势及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当发生重大险情、灾情等紧急情况,可以越级上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在重大灾情发生后2小时内报告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收接重大灾情报告后,立即上报省政府,同时在灾情发生4小时内上报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3.3  预警行动

预警方式主要以电话、传真等形式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发生凌汛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下达。

根据冰凌卡塞长度和形成冰坝的高度及水位上涨情况,经防汛、气象、水文等部门会商,分析预测可能造成灾害时,按照预警级别的划分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出预警通知。

发生凌汛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可能出现的凌汛灾害程度、危及范围,对受影响区域进行预警。

4 应急响应

根据凌汛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划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Ⅰ级响应为最高级别。

4.1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响应建议,报总指挥同意,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分别启动级应急响应。并立即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4.2 Ⅰ级响应

4.2.1 启动条件

江河发生超过保证水位的凌汛,堤防、江岸发生漫堤(岸),受威胁人口达到5000人。

4.2.2响应行动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参加,作出防凌应急工作部署,并将情况上报省委、省政府、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松花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发生凌汛当地各级政府发布相应信息,加强工作指导。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密切监视凌情、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凌情预测预报及重点工程调度,并在12小时内派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每天在黑龙江电视台发布《凌情通报》,报道凌情及防凌抢险行动情况。

省财政厅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抢险物资,铁路、交通运输部门为灾区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计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专业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需在国际界河破除冰坝时,省外事部门负责与俄方会谈(会商),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派人参加,省军区适时启动应急破除冰坝实施方案。

发生凌汛灾害的市(地)政府(行署)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启动Ⅰ级响应,可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凌抢险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并在限定时间内将危险地区人员安全有序转移到预定的安全地带,民政部门做好被转移人员的衣、食、住等基本生活必须。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守护,及时控制险情。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区域组织指挥防凌抢险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凌汛工作。各有关市(地)政府(行署)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将防凌抢险工作情况上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市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和抗灾救灾工作。

4.3  II级应急响应

4.3.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江河发生超过保证水位的凌汛,堤防、江岸发生漫堤(岸),受威胁人口达到2000人。

江河发生超过警戒水位的凌汛,受威胁人口达到3000人。

4.3.2响应行动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省水利厅厅长)主持会商,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会商,做出相应防凌工作部署,加强防凌工作指导。在2 小时内将情况上报省政府、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松辽流域防汛办公室并通报各成员单位。各级政府发布相应信息。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的变化,做好凌情预测预报及重点工程调度,并在12 小时内派出由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凌汛救灾工作,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加强值班,不定期在黑龙江电视台发布《凌情通报》,报导凌情及防凌抢险工作情况。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向灾区调拨防汛抢险物资;铁路、交通运输部门为灾区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计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专业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需在国际界河破除冰坝时,省外事部门负责与俄方会谈(会商),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派人参加,省军区做好破除冰坝准备。

相关市(地)政府(行署)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凌除险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包乡村屯负责人提前进驻包保村屯,安排好撤离人员编组和迁安所需交通工具及安置位置,并组织老、幼、病、残等行动不便人员提前转移迁安。组织巡堤查险和堤防守护,及时控制险情。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抢险工作。各有关(地)政府(行署)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将抗洪抢险工作情况上报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4.4 Ⅲ级响应

4.4.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江河发生超过保证水位的凌汛,堤防、江岸可能发生漫堤(岸),群众生命财产受到威胁。

江河发生超过警戒水位的凌汛,受威胁人口达到1000人。

4.4.2  响应行动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专职副指挥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做出相应防凌工作安排,在2 小时内将情况上报省政府、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松辽流域防汛办公室并通报各成员单位。在12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凌除险救灾工作。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监视凌情和工情的变化,与水文、气象部门共同做好凌情预测预报。

相关(地)政府(行署)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安排防凌除险工作,当地防汛部门加强值班,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做好受凌汛威胁区域人员转移安置准备。根据预案组织防凌抢险,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凌除险工作,并将防凌除险工作情况上报当地政府分管负责人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市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当地电视台发布凌情通报。

4.5  Ⅳ级响应

4.5.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的,启动Ⅳ级响应:

江河发生超过警戒水位的凌汛,群众生命财产受到威胁。

4.5.2响应行动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省水文、气象部门派人参加,做出相应防凌工作安排,在4 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副总指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监视凌情和工情的变化,与水文、气象部门共同做好凌情预测预报。

相关(地)政府(行署)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安排防凌除险工作,当地防汛部门加强值班,做好受凌汛威胁区域人员转移安置准备。根据预案组织防凌除险,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凌除险工作,并将防凌除险工作情况上报当地政府分管负责人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4.6 抢险救灾

出现凌汛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决口的堵复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抗洪抢险专业部队实施。

处置凌汛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7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做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

出现凌汛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出现凌汛灾害后,事发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计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连续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8  信息发布

防凌汛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凌情、防凌动态等,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并发布;涉及凌汛灾情的,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发布。

信息发布主要通过黑龙江人民广播电台、黑龙江电视台、黑龙江日报、东北网等媒体进行,信息发布人为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地方信息发布:重点凌汛区、灾区,其凌情及防凌动态等信息,由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并发布;涉及凌汛灾情的,由各地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发布。

4.9 应急响应结束

当凌汛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请示总指挥同意,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结束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响应。

5 善后工作

发生凌汛灾害的地方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凌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1 救灾

民政部门帮助受灾群众恢复重建倒塌房屋,保证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临时住所,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并连续对疫情监测,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当地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5.2 水毁工程修复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相关部门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5.3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  应急保障

6.1  制度保障

6.1.1  凌情会商制度

由防汛抗旱指挥部召集军区、水文、气象、水利等部门,对凌情进行适时会商,为防汛指挥提供决策依据。每年4月初黑河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与俄罗斯联邦紧急情况事务部远东中心区局进行会商,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派人参加,互相交换预测预报信息,共同研究探讨防御冰凌灾害的措施。

6.1.2  抢险技术方案会商制度

由省水利厅负责,组织水文、水利和防凌汛专家,分析会商抢险除险方案,为防凌指挥提供技术保障。涉及破除冰坝情况时,省军区参加会商。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防汛抢险期间通信网络的畅通,必要时,提供应急通讯设备,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

6.3 应急队伍保障

6.3.1 军力保障

省军区负责协调防凌抢险期间部队兵力调配。当发生严重的冰凌灾害时,人民生命财产和重点部位受到冰凌灾害严重威胁时,参与抢险救灾,必要时调动兵力破除冰坝。

6.3.2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防凌抢险救灾、抢排渍涝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以及受灾地区生产生活供电保障。

6.3.3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保证防凌抢险人员、防凌救灾物资运输;负责发生重大凌汛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6.3.4 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凌汛灾区疫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抢救伤员、灾区防疫消毒等工作。

6.3.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凌汛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凌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凌抢险、破队冰坝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6.3.6 物资保障

工信部门在灾情发生时根据需要协调应急工业产品的生产组织。受凌汛威胁的地区按规范做好防凌抢险物资储备。

6.3.7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遭受严重凌汛灾害的抢险救灾和工程修复所需资金保障。

6.3.8  技术保障

由省水利厅负责,成立防凌汛专家组,有关水文、水利设计、科研等单位人员参加,负责提供防凌抢险方案,对市、县防凌抢险进行指导,解决抢险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难题,当发生重大凌情时赶赴现场,协助地方制定切实可行的防凌抢险方案,处理重大险情,指导地方防凌抢险。

6.4 国际沟通与协作

按照国家外事纪律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国际间的防凌减灾交流,借鉴发达国家防凌减灾工作的经验,进一步提高我省凌汛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能力。

6.5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凌抢险做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省人社厅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联合表彰;对防凌抢险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凌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 预案管理

7.1 培训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凌汛前至少组织1次培训。

7.2 演练

易发生凌汛的市、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乡镇政府对易发生冰坝和严重卡塞河段有针对性地进行防凌抢险避险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防凌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本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

7.3 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制定,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5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有防凌汛任务的市、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地区和重点工程的防御凌汛灾害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4  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 名词术语

黑龙江省凌汛期:我省凌汛期为410515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重大险情:是指堤防、涵闸及其他防洪工程出现漫堤、决口、垮塌等险情前兆可能危及工程安全的情况。

重大灾情:是指出现一次过程死亡10人以上重大人员伤亡、城市城区受淹面积达50%以上、被围困群众人数超过50人等情况。


气象、水文信息、工程信息、凌汛灾情等信息确定预警信息。

依据凌汛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等因素,依次划分为一般(四级)、较重(三级)、严重(二级)、特别严重(一级)四个预警级别,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一级为最高级别

3.1.2  预警级别坚持动态确定原则,根据凌汛灾害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3.1.3  省级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通过黑龙江广播电台、黑龙江电视台、黑龙江日报、东北网、手机信息等方式进行,手机信息发布到总指挥、副总指挥、成员单位负责人以及发生凌汛地区地市级防凌汛行政责任人。卫生厅负责疫情、交通厅负责交通险情、省电力公司负责电力中断等预警信息发布,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相关预警信息进行发布。对受凌汛直接影响的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由发生凌汛当地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 预警信息及来源  

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依据气象水文信息、工程信息、凌汛灾情等信息确定预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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